第二十五章 在眾人麵前的・・・(下)[第1頁/共3頁]
陳歌:石傑,你說你是與馬敏協商期間被馬敏踢了一腳使你殘廢是嗎?
公訴人的辯白狀師:法官大人,我抗議。對方辯白狀師供應的證據過分恍惚,不能證明任何結論。現在我要問被告,這段灌音是否實在。
“寂靜!”開庭了。
審判長站起來,接著之前的流程,“現在請法警帶被告人馬敏下庭。”
審判長:請公訴人發問。
“現在全校都鬨得沸沸揚揚,這幾張照片網上傳得到處都是,你竟然還問我是如何來的。”
“綜合以上法規”陳歌看著石傑,“我要對被告停止無罪辯白,並且,對石傑做出的一係列猥褻強姦行動提起上訴!”
“主任,事情不是你想的那樣。”
陳歌冇有說話。
陳歌:法官大人,我抗議,對方辯白狀師的題目已經超出普通扣問範圍。
審判長:答應。
辯白狀師:法官大人,我要說的是,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製止犯警侵害的行動,對犯警侵害人形成侵害的,才屬於合法防衛,不負刑事任務。現在我方受害者當時並冇有對被告形成客觀究竟上的犯警侵害,聽灌音大師能夠想想,最多隻是停止到脫去衣物的階段,完整冇有達到構成強姦的境地。
石傑聽到陳歌說的殘廢兩個字,咬牙說:是!
像明天這個案子還算大一點,大學裡一個女講師毆打訓導主任致殘。
陳歌緩緩開口: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勒迫或者其他手腕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歌的語速越來越快: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用心不法侵害彆人身材的行動為用心傷害罪。第384條之規定,用心傷害彆人身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滅亡或者以特彆殘暴手腕致人重傷形成嚴峻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極刑。對用心傷害彆人身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對用心傷害彆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說的“重傷”,遵循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以下景象之一的:(1)令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麵貌的;(2)令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於人身安康有嚴峻傷害的。此中“其他對於人身安康有嚴峻傷害的”,主如果指上述幾種重傷以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毀傷過程中能夠引發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峻影響人體安康的毀傷,首要包含顱腦毀傷、頸部毀傷、胸部毀傷、腹部毀傷、骨盆部毀傷、脊柱和脊髓毀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毀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身分引發的毀傷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群眾法院、最高群眾查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在司法實際中,鑒定重傷首要根據該《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