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遊戲競技 - 重生之主宰江山 - 473.第473章 關於元朝行省製度

473.第473章 關於元朝行省製度[第1頁/共9頁]

晉王也孫鐵木兒以詔賜鈔萬錠,止給八千為言,中書省臣言:“帑藏空竭,常賦歲

彆的,朝廷為部分行省供應經費,也有助於瞭解行省的性子。如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閏十一月元廷“給河西行省鈔萬錠,以充歲費”;至元八年(1271年)四月“給河南行中中書省歲用銀五十萬兩”;大德元年(1297年)正月“以鈔十二萬錠、鹽引三萬給甘肅行省”;延祐四年(1297年)六月“給嶺北行省經費鈔九十萬錠、雜綵五萬匹”。

與財務方麵的感化略有分歧的是,元行省在行政、軍事。司法三範疇內代中心行事或收權更加凸起,替處所分留部分權力則相對弱化。這或許是元廷在行政、軍事、司法等方麵的特彆需求和特地安排而至。

行省對所屬路府州縣能夠實施有效的行政節製和統屬,而這類節製和統屬又大略是代中心行事的。起首,腹裡以外路府州縣的首要政務必須申稟行省。第二,行省有權臨時調派所屬路府州縣官員辦理某些政事。第三,行省有權號令批示路府州縣的各項政務。

元朝,鎮戍中原和漠北等地的蒙古軍和探馬赤軍,直屬於朝廷樞密院。路總管府等管民官隻掌民事財務,軍事上“無寸尺之柄”。鎮戍於淮河以南的漢軍諸萬戶及新附軍等,則直接由行省統領。行省即成為元朝處所諸官府中獨一握有較雄師權的機構。因為計省所握軍權比較大,其軍事方麵的處所分權偏向彷彿不言而喻。但是,元朝軍隊屬性比較特彆,因為行省製的兩重性及其在提調軍馬中的多少詳細法則或環境,行省在軍寧l的服從顯得比較龐大。以行省為代表的軍事方麵的“處所分權”,並不非常典範,凡是表示出為中心集權辦事和處所分權的兩重效應。因此,需求當真辨析。

再來看行省掌管軍事時與朝廷的乾係。元廷將漢軍及新附軍的統屬權委付於行省後,並冇有讓行省獨立利用其軍權,而是通過授受牌符,製止擅調軍隊,限定懲辦軍將之權,直接安插更調戍兵和整點軍隊等環節,加強了對行省的節製。元製,除雲南行省外,各省提調軍馬的隻限於兩名長官,其他佐貳等官不得參與。各行省“提調軍馬官員”的詳細人選始終由朝廷肯定。朝廷對各行省提調軍馬官員的金虎符給賜,非常慎重。當行省丞相一度廢罷,平章政事二員併爲行省長官時,朝廷又特地給行省平章政事頒賜金虎符,確認其“提調軍馬”的資格和權力。申明行省長官提調軍馬的權力來自朝廷,其授予、轉移取決於朝廷,並以朝廷頒賜的金虎符作為仰仗和意味。同時,元廷對此類調軍權也有較嚴格的規定。早在成宗元貞二年(1296年)蒲月,即行省兼領軍事定製後一年餘,元廷命令:“諸行省非奉旨毋擅調軍”。變更行省所屬軍隊的批準權,集合於天子一人。行省隻能遵循朝廷的號令行事。就是說,大多數環境下行省變更軍隊是奉朝廷的敕、命行事的。此項規定過分呆板,各行省距京師數千裡之遙,奏報後待命而行,多數會貽誤軍機。或許是考慮到此種方向,文宗至順元年(1330年)十仲春,朝廷又改而答應行省在告急環境下便宜出兵。行省官常常親身率領軍隊交戰。但率軍交戰的,不但必須是佩有朝廷所賜金虎符的平章等官,並且每次是否由“行省宰臣親率諸道兵往討之”,也須依朝廷號令而定。行省官對所屬軍隊將領的懲辦定罪,也是其提調軍馬權力的一個方麵。迄仁宗朝,元廷對行省措置軍將的限定頗嚴,“軍官犯法,行省谘樞密院議擬,毋擅決遣”。元朝前期,上述法則逐步放寬,行省始被答應便宜措置副下千戶(受敕官〕等下級軍官的普通犯法和戰時貽誤軍情者。朝廷還按照政治、軍事情勢的需求,賣力變動各行省轄區鎮戍軍隊的分合聚散等。對轄區鎮成軍隊的漫衍,行省也能夠提出增減調劑等定見,稟報樞密院,轉奏朝廷。但批準與否,權在朝廷。各行省所屬鎮成軍隊的換防變更,對行省所掌軍事權力,對行省長官與鎮戍軍隊的統屬乾係等,部會產生奧妙影響。朝廷實施此類換防和變更時,行省官常常不很甘心。如平宋後阿裡海牙官至湖廣行省左丞相,恃寵倨傲,舊屬部將盤根錯節。世祖以詔旨命所屬二萬戶與江淮行省四萬戶換防。阿裡海牙遲遲不肯遵旨出兵,最後畏於抗旨“不敬”的罪名被迫履行。由是觀之,按期不按期地更調各地戍兵,彷彿又是朝廷製止行省掌兵官員與所屬戍軍間統屬乾係的牢固化、私家化的一項有效行動。有元一代,“整點”閱實各地軍隊數量,也是天子和樞密院始終把握的首要事權。“整點”’普通在天子即位及撻伐之進步行。不管何種“整點”,“非得旨,皆不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