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二 律師團[第2頁/共3頁]
徐元佐擔憂的合法性題目,拿到了狀師團手中,底子就像送分題一樣。
徐元佐這才點了點頭,道:“↘,既然如此,仁壽堂能夠找些人,將條目貼出來,叫人曉得。”
“敬璉兄,”程宰微微前傾,“刑不成知則威不成測啊。”
徐元佐點頭:“不教而誅謂之虐。我們的目標是叫人乖乖征稅,又不是弄一幫竊盜犯出來!對了,說到以竊盜論,是否有些太重了?”
一貫折銀一兩。也就是說,偷稅一百二十兩及以上者。除了刺字,還要杖一百,放逐三千裡。
如果往南三千裡。台灣都打不住,得一起放逐到菲律賓。
成果不儘如人意,百八十兩的收益現在已經激不起徐元佐的食慾了。寧肯將他們當作清客智囊,總還能幫上很多忙。再不濟,也能夠幫著帶一些學徒出來。生員的代價在於在公堂上的各種虐待,沉重的書麵筆墨事情完整能夠交給學徒去做。
以是說,這對於徐元佐而言有一文錢好處麼?
如果你覺得這個獎懲就很重了,那麼恭喜你,答錯了。
偷稅當然是挖大明的牆角,但是真要肅除他們,就是在擺盪貿易社會的基石了。換言之。這些人纔是徐元佐的同類啊!
在現在全部群體都不算強勢的環境下,同類互保纔是明智的做法。
程宰聽徐元佐說罷,略有為莫非:“國法如此。恐怕縣尊那邊也冇體例吧。”
徐元佐卻從是販子生態圈考慮。
基於盜竊數額分歧,主刑量刑標準也分歧。
程宰略一沉吟,道:“莫若如許,將他們偷稅的證據做得小些。先打幾十杖,如果還執迷不悟敏頑不靈的,再挖出一筆打個幾十杖。”
*(未完待續。。)
鄭嶽的確冇有權力減輕科罰,特彆是偷稅五十兩以上。主刑當中要並罰徒刑。這就超出了州縣官的司法權限,得呈交到府,乃至提刑按察使司停止審判。
大明的竊盜罪大抵相類於後代盜竊罪,屬於刑律。初犯者在右臂上刺字“竊盜”,二犯刺在左臂。三犯直接絞刑。
“牙行那邊也要動起來,幫著收取客商的貨稅。”徐元佐頓了頓:“我感覺最好是以買賣額抽稅,稅率定在二十稅一,買賣兩家平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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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壽堂主營停業除了查稅收稅,另有牙行。比擬較而言,牙行的市場更加成熟,收益更加穩定,以是下一任總掌櫃必須具有兩個前提:其一,對牙行停業非常熟諳;其二,儘忠於徐元佐。
隻是偷稅罷了,罰點款,坐個牢,最多做點苦役,這就充足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