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1章 戰前準備(下)[第1頁/共3頁]
唐朝《唐律·雜律》也有關於先占獲得無主動產的規定。
宋朝擔當了唐朝的規定,把先占作為原始獲得的一種體例。隻要先占無主地盤的人遵循“元業”交征稅租,就不屬於“盜耕”,而建立其統統權。
製糖廠的題目,措置到這兒大抵就差未幾了,剩下詳細的建廠選址之類,都不必高務實親身操心,他京華這個大個人也有十年了,如果這點事還要店主事必躬親,也未免太不上路了。
買地的事情便利得嚇人,因為高孟男的陳述中已經說了,欽州本地現在人丁很少,特彆是因為持續百年的倭寇題目,本地幾十裡幾近全荒了,他們的考查隊在欽州港四週轉悠了好久,底子冇上幾個活人。
不過按照厥後高拱的鼎新,他在欽州港四周如果是種田,倒是能免稅,而開私港反倒要繳稅的,並且這條端方還是他本身給高拱建議的。
這處所我如果做不起來,還玩兒甚麼港口?
厥後一探聽才曉得,本地人都遷進離港口三十裡外的欽州州城去了,港口這邊幾近就是個無主荒地的狀況。
這個欽州私港一旦建起來,那隻怕就真是貨真價實的“私港”了,每一寸地盤都是他高或人的合法私產!
在元朝,作為一種財產獲得的體例的先占,包含對無主物和某些無人辦理的大眾財產的先占。
【悠閱書城一個免費看書的換源APP軟體,安卓手機需GooglePlay下載安裝,蘋果手機需登陸非中國大陸賬戶下載安裝】
實在真要提及來,這裡頭有一兩處需求磨練“火候”的處所,但高務實當初也就是聽他縣裡糖廠的技術職員簡樸先容了一下,他也不曉得這個火候到底要如何把握,以是乾脆讓煉糖廠的人本身去做實驗,然後總結出一套可行的體例出來。
而到了大明朝,先占不但是地盤統統權,也是動產統統權獲得的一種首要體例。
這個說法合適高務實宿世帶來的熟諳——好吧,實在他宿世對欽州港也不是很熟,所謂熟諳,實在主如果他曉得欽州港是南邊的大港之一。
選址也定了風雅向,就定在欽州,這是個河口港,能夠一邊造海船,一邊造河船,兩不遲誤。雖說這兩塊遲早要分炊,但現在能夠先這麼乾起來,便於操縱現有資本,先把根本打好。
----------
不但天然前提優勝,區位上風也很好。這欽州港位於南海北部灣頂端的欽州灣內,北靠南寧,東與廉州府府治相鄰,西南與永安州交界,典範的“背靠大西南,麵向東南亞”,是廣西本地“金三角”的中間流派、大西南最便利的出海通道。
以是接下來就剩一個造船廠的相乾題目亟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