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殺人碎屍[第1頁/共3頁]
蕭家鼎承諾了,去找了縣尉,說了縣令明日要升堂。鄧縣尉從速安排衙役去傳證人、被害人明日一早到堂。安排好以後,鄧縣尉低聲問蕭家鼎:“執衣是否找到結案子的存疑之處?”
蕭家鼎回到簽押房,接著看判詞。前麵又有幾個案子是觸及到贓物估價的。
他百思不得其解。終究,他決定先寫下了同意刑房草擬判詞的定見,報給康縣令升堂問案再說。
方纔看看,他的書童文硯就返來了,抱著一疊的判詞。放在了蕭家鼎的麵前,擦了一下汗水,道:“全都超找出來了,都在這裡,是吳東海承辦的統統案件的判詞。”
不過,這個案子倒是給了蕭家鼎一個新題目。因為唐律中幾近統統觸及贓物估價的罪名,都是遵循絹為標準計算的,而天下的絹價相差這麼大,各地的量刑跟著絹代價的的竄改便有很大的分歧;由此必定形成天下量刑標準不一,同案分歧判的征象必定是遍及存在的了。是以,該當製定一個關於贓物估價的規定。
莫非州府說的“本案存疑”,就是指的這個?
這個案子是如許搞定了,今後再碰到近似的案子如何辦?
“凶犯趙氏呢?她承認嗎?”
蕭家鼎要的就是這個,因為《永徽律》上麵說的是“與者,減五等。”而笞刑是最輕的科罰,從笞一十到五十共分五等。現在要錢的隻判了四等笞四十,再往下減五等,就超出了最輕的科罰笞一十,也就不消懲罰了。如許一來,就算將來禦史等人查案,也查不出甚麼弊端來了。
康縣令看過以後,叮嚀蕭家鼎道:“明日早上升堂審理此案,你奉告鄧縣尉,讓他安排。”
鄧縣尉道:“這個證據目前隻要死者的母親童氏的陳述,我們扣問給全村的其彆人,都說不曉得。”
鄧縣尉把卷宗放在了蕭家鼎的幾案上,淺笑道:“這個案子非常的首要,以是我看完以後,就親身送來了。”
蕭家鼎頓時就否定了。因為學法製史他曉得,在中國當代,供詞是證據之王,隻要有供詞,冇有其他證據也能夠定案。以是從唐朝時的定案證據標準來看,這個案子已經是證據充分的鐵案。以是,州府所說的存疑,應當不是說的證據是否充分的題目。
文硯承諾出去,很快又返來了,道:“鄧縣尉說了,凶器都存放在證物庫房裡,不能隨案移送,如果要看,隻能去證物堆棧看,或者等康縣令升堂的時候看,當時候凶器會作為證據出示的。”
蕭家鼎專門研討法製史的,他曉得,如許的規定唐朝前後製定過兩次。第一次是在唐玄宗開元期間了。由朝廷製定了一個用於天下量刑時折算贓物的同一的絹價,是每匹五百五十文。而在唐朝末期的唐宣宗期間,因為天下大亂,物價飛漲,以是絹的代價也大幅增加。不得已朝廷又一次同一天下的贓物估價的絹的標準。規定每匹絹折算為九百文。而現在的唐朝,如許的規定還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