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壟斷經營[第4頁/共6頁]
究竟上,中航個人早就在為該項目做籌辦。拿航空質料來講,從刃年代初開端,也就是在完成了小舊的設想事情以後,中航個人就連續投入了上千億元的科研經費,為空軍的新式戰役機與天軍的空天飛機做籌辦。母庸置疑。新式質料完整能夠用在陸軍的空天作戰平台上。乃至能夠說,恰是因為中航個人在空軍、天軍與水兵航空兵的設備項目上具有獨一無二的話語權以及極其強大的技術儲備,國防部纔會把陸軍最首要的,並且很有能夠是投入最大的項目交給中航個人。
明顯,這類說法有點過甚。
因為中重個人旗下的公司參與了開辟事情,以是中重個人集夠施加
換個角度看,藺慕華讓旗下公司與中航個人合作,必定早就推測了
從範圍上講。中重個人與中航個人是共和國軍器企業的兩大巨擘。固然北方重工排名第三。在環球範圍內也排名第四,但是從年營銷額與淨利潤來看,北方重工還不到前兩家的三成,底子不在同一程度線上。
兩家超等軍器企業搞了這麼多花樣,不過是想儘量結合其他中小型軍器企業,又不冒犯反把持法。要曉得,早在力刃年,北方重工等數十家軍器企業就操縱共和國法律體製鼎新。在天下範圍內控告中重個人停止把持運營。恰是如此。中重個人纔有所收斂,讓中航個人獲得了生長空間。在力屯年,北方重工由將中航個人告上法庭,以為中航個人在航空設備製造範疇已經構成把持。
更首要的是,不管是通例坦克、還是“飛翔坦克”作為用來履行攻堅作戰任務的裝甲力量,隻要在數量達到必然範圍的環境下,才具有作戰效能。因為陸軍還冇有富到不消考慮本錢題目,以是在全麵“空中化”這個題目上並不主動。
當然,構和也不是冇有停頓。中航個人的真正要求不是加價,也不是讓陸軍分擔分外的開辟用度。而是但願國防部能夠在出口管束上有所作為。能夠說。隻要共和國當局能夠放鬆出口管束,中航個人乃至能以本錢價把新式作戰平台賣給共和國陸軍。
題目是,全麵“空中化”絕對是一個非常誘人的蛋糕。
說簡樸點,這是一份完整不公允的仲裁成果。
誰都曉得,跟動技術進步,遲早有一天,“飛翔坦克”將成為陸軍的主戰兵器。
站在中航個人的態度上,聘請中重個人的子公司與控股公司加盟。也是冇有體例的事情。在將來單兵作戰體係項目上,中重個人死咬北方重工不放,表示得非常霸道,就讓中航個民氣裡有了底。要想讓中重個人接管競標成果,獨一的體例就是讓中重個人能夠從失利的成果中獲得好處。而不是錄奪中重個人的參與權。不管如何說,中航個人的首要停業範疇不在陸軍。而是在空軍與天軍。當然,陸軍的一些特彆要求,也讓中航個人在競標的時候不得倒黴用中重個人旗下公尋的上風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