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七章 《馬關協約》[第1頁/共3頁]
倭國全權辦理大臣德川幕府大老酒井忠勝(押印)。
自本約奉中原國天子陛下及倭國天子陛下批準以後,定於公元一千六百五十六年蒲月八日,即倭國寬文五年蒲月初八日在神戶互換。
前款所載及黏附本約之輿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準互換以後,兩國應各遴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規定疆界委員,當場踏勘肯定劃界。若遇本約所約疆界於地形或地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以後限一年結束。
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畫界,兩國當局未經認準之前,應據本約所定畫界為正。
本約批準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本約批準互換以後限二年以內,中原國準予倭國讓與處所群眾願搬家讓與處以是外者,任便變賣統統財產,退去界外。但限滿以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中原國臣民。又,平戶島應於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當即各派大員至平戶島限於本約批準後兩個月內交代清楚。
華倭兩國統統約章,是以次失和自屬廢絕。倭國約俟本約批準互換以後,速派全權大臣與中原國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互市行船條約及陸路互市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倭國與西歐各國見行約章為本。又,本約批準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施之前,統統中原官吏臣民及貿易、工藝、行船船隻、陸路互市等,與倭國最為虐待之國禮遇護視一概無異。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火線可照辦。
倭國將以部屬地處所之權並將該處所統統堡壘、軍火、工廠及統統屬公物件,永久讓與中原國。
第3、本州島之仙台以北歸屬朝鮮。
第三,如果倭國一時拿不出所還2億數量標銀兩,中原國答應倭國用大米以時價抵債,倭國必須承擔跨海運費。
中原國欽差甲等全權大臣中原國軍政院總參謀長駐倭副總司令江國榮大將(押印)。
摺疊第五款:
倭國情願托付五億白銀給中原國,用於賠付中原軍費。
第1、見今倭國已開互市港口以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互市港口,以便中原臣民來往僑寓、處置貿易工藝製作。統統添設港口,均照向開互市海口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好處等,亦當一概享用:
摺疊第八款:
摺疊第二款:
中原國天子陛下及倭國天子陛下為訂立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戰役,共享幸運,且根絕將來紛繁之端,中原國天子陛下特簡中原國欽差甲等全權大臣中原國軍政院總參謀長駐倭副總司令江國榮大將、中原國欽差全權大臣中原國第二軍團長駐倭南邊軍團總司令賀人龍大將、中原國欽差全權大臣中原國第八軍團長駐倭北方軍團總司令李定國大將、中原國欽差全權大臣中原國之朝鮮駐倭北方軍團副總司令朝鮮漢陽總兵官李賢澤大將、倭國天子陛下特簡倭國全權辦理大臣德川幕府大老酒井忠勝、倭國全權辦理大臣德川幕府老中鬆平信綱、倭國全權辦理大臣德川幕府會津藩主保科正之為全權大臣,相互校閱所奉諭旨,認明均屬妥實無闕。會同議定各條目,開列於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