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都市娛樂 - 馬來西亞的馬來人與華人及其關係研究 - 第一節 “五一三”事件發生之背景

第一節 “五一三”事件發生之背景[第1頁/共14頁]

1955年,以巫統為首的聯盟當局建立後,站在本地人而不是殖民主義者的態度上來重新研討百姓教誨題目,為此建立了以教誨部長Dato' Abdul Razak bin Hussain為首的委員會,成果構成了《1956年教誨委員會陳述書》(或稱《拉薩陳述書》),並在此根本上出台了《1957年教誨法律》。新法律提出了馬來亞百姓教誨的“標準小學”和“標準型小學”以及“獨立中學”和“補助中學”等觀點。對於華校而言,這個法律的主動意義在於:第一,教誨目標中未列“采取國語(馬來語)為首要的講授媒介語”,而是“以達致一個以馬來文為本邦的國語,同時保護扶助本國境內定居的其他族群的語文和文明。”第二,正式承認了漢文小學為馬來亞百姓教誨體係的一環,即“補助小學”;第三,承認了華語為漢文中學(補助中學)的首要講授媒介語的職位:“中門生可學習三種語文,或在同一間黌舍可采取一種以上的語文為講授媒介語”。因為《1957年教誨法律》是在馬來亞獨立前夕出台的,此時,政治上標記三大族群魁首空前合作的聯盟,尚能代表三大族群在教誨等一係列題目上相互達致讓步,而馬華公會在本族教誨題目上此時也尚能與董教總保持分歧,能夠在聯盟表裡對巫統構成較強的壓力,是以在把追求國度獨立當作甲等任務的關頭時候,才使得華語作為華校首要講授媒介語、漢文小學作為百姓教誨體係的一環,在無益的環境下作為大原則得以建立。

到獨立前夕,馬來亞華人完端賴自主,已經建立起了從小學到大專的較為完美的漢文教誨體係,但是,獨立後跟著新加坡終究自為國度,馬來亞/馬來西亞的華人教誨體係因為落空了大專這一環節(南洋大學雖已成為新加坡的大學,但仍能夠招收馬來西亞華人考生),就變得不完美了。《1967年國語法案》公佈後,教誨部長又多次宣佈大馬門生赴外洋學習要具有劍橋或馬來西亞教誨文憑,並在後者的馬來文試卷中考獲劣等成績。這就為漢文獨中畢業生到新加坡和中國台灣高檔學府持續學習形成了極大停滯,因此迫使華人考慮在海內建立本身的漢文大學。因而,1968年4月14日,各州199個華團的700餘位代表齊聚雪州中華大會堂,共議籌辦漢文“獨立大學”事件,議決建立獨大有限公司,專督籌辦事件,各地州、縣級獨大籌委分會亦紛繁建立,籌款因得泛博華人的支撐亦停止得較為順利。但是,恰在獨大題目上,馬華公會與董教總之間再次呈現了嚴峻分歧和對抗。馬華公會伶仃申辦了拉曼學院,因獲得聯盟當局的支撐,很快於1969年獲準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