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弘羊之冤[第1頁/共9頁]
二是同一鑄錢。漢初,當局對鑄錢采納聽任政策。當時當局鍛造的貨幣與實施重量差異很大,如劉邦時的莢錢(即五分錢),呂後的八銖錢,文帝、景帝時的四銖錢,幣麵都是半兩(二十四銖為一兩),實際重量卻常常不敷。貨幣鍛造不同一,銅錢大小、輕重又不分歧,以是幣製非常混亂,這給私家鍛造劣錢形成了可乘之機。幣製不同一,劣錢大量呈現,必將會形成市場混亂,社會不安,特彆是鑄幣權把握在貴族富豪手裡,他們能夠依仗經濟權勢與中心對抗。元鼎四年(前113),桑弘羊提出了清算幣製的辦法。一方麵把鑄幣權收歸中心,製止各郡國擅自鑄錢;另一方麵又同一貨幣,命令郡國燒燬舊錢,把銅運送中心,另造新的五銖錢,由掌管上林苑的水衡都尉所屬鐘官、技能、辨銅三官彆離賣力鼓鑄、刻範和質料供應,新幣是由上林三官辦理鍛造的,以是又稱“上林錢”或“三官錢”。當時三官錢通行天下,是唯一合法的貨幣。
天漢四年(前97),桑弘羊被貶為搜粟都尉。在這之前,桑弘羊有一個後輩犯法,被執金吾(賣力京師的治安)杜周拘繫。遵循法律,後輩犯法,父兄要連坐。以是桑弘羊的被貶官能夠與此有關。但是桑弘羊被貶職後,直到昭帝始元六年(前81)楊敞被任命為大司農止,中間有十六年,大司農的職務一向空缺著。這能夠是因為桑弘羊後輩犯法,照法律他必須連坐受處罰,以是降職為搜粟都尉,但是桑弘羊在理財上深受漢武帝的信賴,而大司農一職當時又找不到合適的人選,以是漢武帝就采納了一個折中的作法,一方麵罷了桑弘羊大司農的職,另一方麵又讓他代理大司農的職務。
除官吏、三老(鄉官、掌教養)和北邊騎士外,凡有軺車(即小馬車)的,一乘抽取一算;販運商的軺車,一乘抽取二算;船五丈以上的抽取一算。
桑弘羊也因為本身論資格和功績都在霍光之上,對霍光的把握大權不平氣,他又想替本身的後輩謀官,也遭到了霍光的回絕,以是也越來越仇視霍光。如許,在三個有氣力而又大誌勃勃的顧命大臣之間,就構成了對峙的兩派:桑弘羊與上官桀結合起來,反對霍光的獨攬大權。
三是酒類專賣。天漢三年(前98),實施酒榷法。即由官府供應公營釀酒作坊以穀物,酒麴等質料,規定釀造的格局,詳細出產由公營作坊分離獨立運營,變成的酒歸官府統統,私家不得出售。如許,官府雖不把持出產,但卻節製全數產品,實施專賣。酒類專賣後的贏利是相稱可觀的,它與當時的鹽鐵、均輸並稱為國度首要財務來源的“三業”。這三業的實施,為竄改武帝時的財務危急起了決定性的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