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章 歌曲的銷售方式[第1頁/共3頁]
彆藐視這一成!
足足三萬!
要曉得,一樣一首二流歌曲,新人,也就是作家品級為零的詞曲作者,隻能收成根基的歌曲代價,大抵也就隻要一萬擺佈。
這是一種介於一流之上,下一個程度之下的歌曲。
但是迄今為止,音樂工會最高品級的詞曲作家品級,是八級。
以是凡是而言,賣歌的人,也大多數都會在音樂工會停止買賣。
但是實際卻恰好相反。
但是非論如何,在大多數人的心中,賣歌,纔是一首歌曲能夠贏利的獨一起子。
近百萬!
達到一流的歌曲,就已經根基上是現在音樂屆支流的存在了。
一流歌曲。
第二種,則是隻賣出某首歌曲的演唱權,但是歌曲本身還是詞曲作者的。
九級差了一些,必須做出兩首傳世金曲,並且歌曲總銷量達到十個億!
最高是十級!
普通而言,一些紅星,乃至某些天王、天後級彆的藝人,在新專或者節選專輯當中,所公佈的歌曲。
而這,還僅僅隻是二流歌曲,更彆說之上另有著一流,另有著金曲、典範金曲……
三流歌曲。
一種,是將歌曲的統統版權全都賣出去,如許的歌曲從阿誰時候算起,就已經不再是詞曲作者的了,當然,會掛上一個詞曲作者的名字,但是統統版權,是歌手的。
大多數環境下,金曲幾近是五年到十年可貴一見的歌曲,普通而言,已經能夠作為天王、天後的主打曲來停止傳唱了。
比如國歌。
但是在音樂工會就分歧了。
隻要登記在案的音樂,才氣夠賣錢。
隻如果在音樂工會記錄一首歌曲,那麼便能夠獲得必然的積分。
這是幾近就是酒吧駐唱的歌手們利用或者創作出的歌曲。
普通而言,在文娛圈大多數環境下,都是前者為主。
八級再降,必須能夠做出傳世金曲,並且歌曲總銷量達到一個億。
一種是常常合作的歌手和作曲、作詞者直接仰仗著相互的信賴停止財帛兩情。
十級是必須作出三首傳世金曲!並且歌曲總銷量達到百億!
另有一種特彆的環境下,就是歌手在找到專輯的主打曲以後,想要尋覓一些充當專輯副歌的歌曲,那麼就會從音樂工會的新曲庫當中,遴選一些歌曲,如果這些歌曲已經被作曲、作詞者受權,那麼便能夠直接采辦,如果冇有受權,那就要通過留下的聯絡體例停止相同,一旦達成共鳴,便能夠由詞曲作者停止歌曲的刊出。
這是一種比金曲還要高一些的曲子。
因為太難了。
不過這一次分歧於上一次,上一次是他和劉天王暗裡裡談定的代價,並且他一個新人,也不成能給出高價。
自從上個世紀開端,傳世金曲就已經消逝不見,到了現在,典範金曲都幾近已經是傳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