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回首月中看[第1頁/共6頁]
在齊國,齊威王也選賢任能,因功授官,封賞服從卓著的即墨大夫,烹殺巴結取譽的阿大夫。趙、燕、韓、齊實施的這套新軌製,也就是新的軍功爵製的分歧表示情勢。
諸有功合賞,不得逾時;有罪合罰,限三日內。--《衛公兵法》,引自《通典》。
反之,凡是俘獲數量在1500件以下者隻能算立了普通軍功,遵循其“[俘獲]、[的]物品、數量支付官賞。
但是,在新的軍功爵製中,”親親尊尊”的原則已為”不彆親疏,不殊貴賤”的原則所代替。在量功錄入時對峙以”功”為首要標準,是”見功而行賞,因能而授官”。在新的軍功爵製下,即便貴如趙國的長安君,”人主之子也,骨肉之親也”,也要再立新功。”猶不能恃無功之尊,無勞之奉,而守金玉之重也”。
而在諸多的變法中,秦國算是最完整的,秦國實施的軍功爵製,在犒賞爵秩的原則上另有較嚴格的限定。
晏子說“唯卿為大夫“。卿是初級的大夫,在《周禮》中隻安排了六個卿的位置。如果卿位世襲那就會呈現很多卿,以是卿必然不世襲。但是作為大夫的爵位倒是世襲的。
到了春秋末期,各國變法不竭,而此中以魏國變法最早,提出”食有勞而祿有功”,不再以”親、故”而以”功績”作為犒賞的標準,實際上已經具有了軍功爵製的性子。吳起在楚變法,”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絕減百吏之祿秩”,然後用所收減的爵祿”以奉選練之士”,也具有軍功爵製的特性。秦是推行軍功爵製最完整的國度,秦的軍功爵製最典範,對當時和後代的影響也最大。
其原則之一,是”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韓非子•定法》說,商鞅製定的秦法是:凡兵士能斬得仇敵一顆首級,便能夠獲得爵位一級及與之呼應的田宅、庶子,也能夠仕進。斬殺的仇敵首級越多,獲得的爵位越高。如果能斬仇敵首級五顆,還能夠役使隸臣五家。總之,軍功的大小決定著將士”尊卑爵秩品級”的凹凸。
其二,當正副將軍並肩戰役,若能既挫敵軍鋒,又能俘獲敵之人、馬、甲、胄、旗、鼓、金,兩功相稱時,“當取最高那種”,即按犒賞最多的那項領賞,不能兩賞俱得。但如果將軍親手殺死仇敵,“則獲前功外,上述殺敵功亦可得”,即兩賞可同時支付。
自來北軍臨陣,專好爭功,殺倒一賊,3、五十人相互爭奪,卻將敗賊亡了追殺,常常致賊以數報酬餌,誘你上前都去爭功,他卻大眾一擁殺來,一個首級又不得,不知倒被他殺了多少。乘眾少卻,將營盤突破,全軍冇了,迷而不悟。其故何也?此乃將官常日無嚴製,教場內未曾千言萬語說得明白,臨時又未曾殺了幾個違令的,以此養成夙弊,再不知改。本日比前分歧,若殺倒首級、馬匹,都不必管他,殺手儘管殺向前去。我自另定一班人,割首級,收馬匹,但以殺退賊為主,即將級銀先賞衝鋒,首級以十顆為率,衝鋒者六顆,銃手二顆,割首級與安營者一顆,俱係陣前回營均分。倘若臨陣爭首級者,首級入官,所爭之人理虧者斬首,各官旗、隊、百總一體連坐,把總各以分數坐罪。能夠看出,明朝的軍功軌製還是持續了秦朝定下的端方,隻不過是細節上稍有竄改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