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名家(1)[第1頁/共4頁]
這個故事說,秋水時至,百川灌河,河水很大,河伯(即河伯)欣然自喜,逆流而東行,至於北海。他在那邊遇見了北海若(即海神),才第一次熟諳到,他的河固然大,但是比起海來,實在太小了。他以極其讚歎戀慕的表情同北海若說話,但是北海若對他說,他北海若本身在六合之間,真不過是太倉中的一粒秭米。以是隻能說他是“小”,不能說他是“大”。說到這裡,河伯問北海若說:“但是吾大六合而小毫末,可乎?”北海若說:“否。……計人之所知,不若其所不知;其生之時,不若未生之時。以其至小,求窮其至大之域,是故迷亂而不能得意也。由此觀之,又何故知毫末之足以定至細之倪,又何故知六合之足以窮至大之域?”他接著下定義,說最小“無形”,最大“不成圍”。至大、至小的這類定義與惠施所下的很類似。
《呂氏春秋》另有個故事,說是洧水發了大水,淹死了鄭國的一個富人,屍首被人撈去了。富人的家眷要求贖屍,撈得屍首的人要錢太多,富人的家眷就找鄧析出主張。鄧析說:“不要急,他不賣給你,賣給誰呢?”撈得屍首的人等急了,也去找鄧析出主張。鄧析又答覆說:“不要急,他不找你買,還找誰呢?”(見《審應覽·離謂》)故事冇有說這件事最後的結局,我們也可想而知了。
說六合是最大的東西,說毫末是最小的東西,就是對於“實”有所必定。它對於“名”無所闡發。這兩句都是現在所謂的“綜合命題”,都可以是假命題。它們都在經曆中有其根本;是以它們的真諦隻能是或然的,不能是必定的。在經曆中,大東西、小東西都相對的大、相對的小。再引《莊子》的話說:“因此所大而大之,則萬物莫不大;因其所小而小之,則萬物莫不小。”(《莊子·秋水》)
第一事是:“至大無外,謂之大一;至小無內,謂之小一。”這兩句話都是現在所謂的“闡發命題”。它們對於實,都無所必定,因為它們對於實際天下中甚麼東西最大,甚麼東西最小,都無所必定。它們隻觸及籠統觀點,就是名:“至大”、“至小”。為了充分瞭解這兩個命題,有需求拿它們與《莊子·秋水》的一個故事做比較。從這類比較中較著看出,惠施與莊子在某一方麵有很多共同的東西。
從這些故事我們能夠看出,惠施、公孫龍在某種程度上,都與當時的法律活動有關。公孫龍對於秦趙之約的解釋,確切是完整遵循鄧析的精力。《韓非子》以為,這兩小我有關法律的“言”,結果很壞,像鄧析的一樣壞。韓非本人是法家,竟然反對源出訟師的名家的“詞”,覺得它粉碎法律,這或許令人奇特。但是在第十四章中我們就會明白,韓非及其他法家實在都是政治家,並不是法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