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藥品價格和廣告的管理[第1頁/共2頁]
醫療機構該當向患者供應所用藥品的代價清單;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還該當遵循規定的體例照實公佈其常用藥品的代價,加強公道用藥的辦理。詳細體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分規定。
第六十一條
藥品告白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服從的斷言或者包管;不得操縱國度構造、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第五十七條
藥品出產企業該當依法向當局代價主管部分照實供應藥品的出產運營本錢,不得拒報、虛報、瞞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群眾當局藥品監督辦理部分該當對其批準的藥品告白停止查抄,對於違背本法和《中華群眾共和國告白法》的告白,該當向告白監督辦理構造通報並提出措置建議,告白監督辦理構造該當依法作出措置。
第六十二條
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履行當局訂價、當局指導價,不得以任何情勢私行進步代價。
藥品告白鬚經企業地點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群眾當局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批準,併發給藥品告白批準文號;未獲得藥品告白批準文號的,不得公佈。
第五十五條依法實施
第五十六條依法實施市場調度價的藥品,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該當遵循公允、公道和誠堅信譽、質價符合的原則製定代價,為用藥者供應代價公道的藥品。
非藥品告白不得有觸及藥品的鼓吹。
第六十條
藥品告白的內容必須實在、合法,以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批準的申明書為準,不得含有子虛的內容。
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醫療機構該當依法向當局代價主管部分供應其藥品的實際購銷代價和購銷數量等質料。
第五十九條
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該當遵循國務院代價主管部分關於藥價辦理的規定,製定和標明藥品零售代價,製止暴利和侵害用藥者好處的代價訛詐行動。
製止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帳外暗中賜與、收受背工或者其他好處。
製止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義賜與利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賣力人、藥品采購職員、醫師等有關職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製止醫療機構的賣力人、藥品采購職員、醫師等有關職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賜與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處方藥能夠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分和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先容,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公佈告白或者以其他體例停止以公家為工具的告白鼓吹。
第五十八條
藥品代價和告白,本法未規定的,合用《中華群眾共和國代價法》、《中華群眾共和國告白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