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8章 高文正公(中)[第2頁/共3頁]
為了包管官營部分的上風或者說包管官營部分能保持下去,私家兵工企業如果中標,還必須交納中標總額的非常之一作為包管金,當中標並且完成該項買賣以後,包管金直接轉為稅收,不予退回。
起首是清丈田畝,這是汗青上張居正也做過的,高拱也一樣做了,不過在這一點上,他們的力度實在差未幾,獲得的結果在高務實看來也冇有太大出入,能夠臨時略過,總之是略微進步了一些朝廷歲入。
而最早獲得換裝的薊遼二鎮,於萬曆六年元月,在遼東總兵李成梁的判定反擊下,打出了“劈山大捷”!
早在隆慶六年年底,高務實就暗中教唆兵部、戶部、工部以及某些九邊重鎮的文武官員連番上疏,為兵工公營建勢。到了萬曆元年,朝廷正式通過了兵工公營、並行采購的新軌製。
四大港口連續開放以後,固然隻要短短幾年,但到了萬曆五年時,每年已經能夠給朝廷分外供應近百萬兩的關稅,均勻一個港口供應了二十多萬兩。
那麼,起首就由兵部發榜,奉告各官營部分如軍器局、兵仗局和私家兵工企業,將與而後多久召開競標。然後提出由宣府守軍和兵部等部分商討後定下的要求,比如射擊間隔、射擊精度、火力強度、槍管冷卻時候等技術目標,然後開端競標。
競標集會由兵部主持,科、道同時派員參與監督。該集會不但是開會,還必須停止現場揭示,然後比較成果,終究停止綜合考慮,並報備於內閣,最後發榜公示,這才氣肯定競標部分或者企業。
不過,略微難堪的是,兵工公營軌製出來以後,直到現在,大明天下隻要高務實一人創辦了兩個私家兵工企業:京華火槍廠和京華火炮廠。
起首要交納十萬兩白銀的“運營包管金”到兵部衙門,以肯定本身有氣力停止兵工製造;其次,肆意在職武官本人或其直係支屬不得為兵工企業店主;再次,三代以內直係支屬有觸及謀逆罪者不得為企業店主或參股;又次,公營兵工企業當中必設一名由兵部派出的吏員停止產品流向監督,都察院及六科可隨時派人查抄(為不影響企業普通運營,每年限兩次以內)……
但即便隻是這兩個企業,僅萬曆五年一年,高務實就交納了七萬兩銀子的稅金!
歸正林林總總加起來,得有十幾條限定。
這六年來,除了隆慶期間已經開放的月港,朝廷又連續開放了四大港口,由南而北彆離是廣州、泉州、寧波、天津。
至於兵工公營的所謂“合適前提”的私企,本身需求具有的前提要求也不低。
當然,此時的開港分歧於後代很多人的瞭解,並不是答應本國商船在這幾處港口隨便停靠,而是準予這幾處港口的明朝商船能夠出海,但即便如此,大明朝廷從這幾處港口獲得的關稅也大大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