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犯罪側寫[第1頁/共6頁]
根據:
“群體?……女性?……”韓印默唸著墮入沉默。
另有,“1・18碎屍案”中那些對於凶手體味人體佈局、熟知解剖學、能夠有過職業經曆的闡發,在韓印看來過分想當然,長達一個多禮拜的碎屍行動,如何看都算不上專業。
在“1・4碎屍案”中,決計仿照拋屍行動本身便是一種標記行動。
“1・18碎屍案”,凶手對生殖器采納了特彆的更加埋冇性的措置體例,這表現了一種謹慎的自我庇護,同時也透露了強姦的究竟,換言之,表現了凶手獲得快感的體例是有生殖器打仗的。而“1・4碎屍案”,凶手將生殖器與內臟規整在一起共同丟棄,未做決計的庇護行動,申明凶手與死者未有生殖器的打仗,當然並不代表這不是一起性犯法,或許凶手獲得性快感的體例是碎屍。
解除前兩種,韓印以為本案合適第三種動機――凶手在彆人的犯法中體味到了快感。這也是一種心機性動機。在展開論證之前,韓印要先交代一下,這份陳述開首的結論是如何做出的。
“哎呀,不知如何稀裡胡塗就睡疇昔了。”葉曦揉著眼睛,衝床邊的韓印不美意義地笑笑。
何為隱形證據?係指隻要凶抄本人曉得以及警方通過闡發猜測出的證據。那麼本案的隱形證據,便是兩個凶手在對被害人生殖器措置的分歧態度上。
葉曦本身固然留著短髮,但並無毛病她對美髮和時髦潮流的敏感,這但是女人的本性。韓印方纔較著說了一句內行話,葉曦忍不住插嘴提示他。
至於用沸水幾次浸燙屍身,這牽涉到一個比較簡樸的餬口知識,並且法醫顧菲菲已經解讀得很清楚。平常餬口中,從冰箱裡取出一塊凍肉,必必要緩一下,等它略微化凍了纔好切。韓印闡發,凶手殺人後,一開端並不曉得該如何措置屍身,而是在時隔一天或者兩天以後才決定碎屍。當年適逢J市最冷的一年夏季,屍身已經凍實了,凶手又冇法等候天然化凍,遂用沸水助力,幾番幾次,屍身天然會呈現如同被煮過的泛紅跡象。
韓印點點頭,沉吟半晌道:“你睡著的時候我一向在揣摩,為甚麼‘1・18碎屍案’對現在的凶手會產生如此大的影響?莫非僅僅是因為‘紅色衣服’‘碎屍手腕’合適他的胡想嗎?他是通過何種路子體味到這些的?是報紙、電視訊息,或者彆人報告?那麼他也完整能夠通過這幾種路子,體味到更加殘暴的案例,比如:開膛手傑克案、玄色大麗花案等,可他為甚麼恰好要仿照‘1・18碎屍案’呢?我想那是因為他自以為能夠與‘1・18碎屍案’建立某種乾係,也就是說他必然是切身經曆了那起案子。”
措置完屍身,最後一步便是拋屍了。至於拋屍的次數,如韓印昨夜的闡發,共為兩次:凶手先乘公交車於虎王山拋掉頭顱,後以自行車一次性拋掉其他部分。先來闡發第二次拋屍:起點為作案現場,凶手在超出心機安然間隔以後開端拋屍。這個心機安然間隔,冇有肯定值,首要還是要按照環境、交通東西和藹力等來決定,實際被騙然是越遠越好,但也有就近拋屍的。比如2011年某碎屍案,凶手便把被害人的屍身碎塊拋在本身居住的小區內。說回本案,拋屍起點為作案現場,起點為古江邊,這是凶手明白的,其他地點的挑選帶有必然的隨便性,主如果按照負重和埋冇性以及行路便利與否來定的,絕對談不上用心拋屍鬨市,詭計應戰警方。那麼第一次拋屍虎王山的企圖,必定是想袒護死者身份,或者儘能夠遲延警方查明死者身份的時候。至於凶手為甚麼不把頭顱往虎王山密林深處拋,實在答案很簡樸,那是源於人類對暗中和未知傷害的驚駭。韓印昨夜曾惡作劇似的摸索康小北,稱他聞聲遠處樹林裡有響動,當時作為持槍刑警的康小北都麵露懼色,何況孤身一人的凶手,他是殺人惡魔,但並不是真的妖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