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社會契約:馬來亞影響華巫關係的族群政策基調之確立[第2頁/共5頁]
第五款:最高元首必須為吉隆坡及納閩結合邦直轄區之回教首長,國會得為此製定法律管束回教事件,及建立一個理事會,向最高元首供應有關回教事件之奉勸。(為1973年修憲時新增加條目)
《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關於國度語文的有關規定為:
第一款:國度語文(national language)必須為馬來語文( nguage),其字體必須由國會立法規定,惟(a)任何人不得遭到製止或禁止利用(非官方用處外),或傳授或學習任何其他語文;及(b)本款不得影響結合邦當局或任何州當局之權力去保護及扶助結合邦內任何其他民族語文之利用和研討。
3、馬來語文為結合邦語文關於馬來語文為結合邦國度語文這一規定,因為憲法實施後直接影響到了華人和印度人方言黌舍的存在和生長,是導致馬來人與華人等非馬來人族群間在族群教誨題目上爭論最狠惡的身分,特彆是傳聞當年馬華公會與馬來人天下同一機構在這個題目上有相互承諾一“因為馬華在獨立期間,為了互換華人的百姓權及政治好處,已采取巫英文為官方語文,是以不能叛變信譽去支撐漢文語文活動”,它還成了馬華公會與華教活動魁首之間耐久揮不去的陰雲,乃至嚴峻地影響到了華人內部的連合。
2、馬來人特權固然馬來西亞結合邦憲法也有關於“劃一權力”的規定,承諾“法律之前大家劃一,並享有法律之劃一保障。”以及“任何法律或任何大眾構造職位或失業之委任,或在履行有關獲得、具有或出售財產之法律時,或在運營任何貿易、買賣、專業、職業或失業方麵,不得單以宗教、種族、血緣或出世地為來由而對百姓有所輕視。”如此,但是,憲法有關馬來人特權的“明文規定”,卻令人們見不到族群劃一,如這裡所指的劃一權力,就不能使“有關任何庇護馬來半島原住民之福利或進步(包含地盤之儲存),或儲存大眾辦事中之恰當職位之公道比例之任何規定”,以及“任何隻準馬來人插手馬來軍團之規定”等“見效”。關於馬來人特權,1948年結合邦憲法本來規定儲存刻日為15年,現早已超越,其打消卻似遙遙無期。憲法中有關的詳細規定以下:
在馬來西亞的民主政治中,之以是凸顯族群政治特性,之以是挑選了走族群政治這條門路,是因為這個族群多元國度在獨立前夕麵對著極其鋒利而難以調和的族群好處對峙和衝突牴觸,是以在逐步展開的民主化過程中,在實現獨立這個甲等政治目標的前提下,為了確保各自族群權益的最大化,為了確保族群間相安共存,族群政治或許就成了在當時看來,他們能夠共同找到的一條最大的前程,這當然不是最好前程。毫無疑問,這條前程是英國等殖民帝國耐久統治所鋪就的,它遺留著殖民統治者打劫和壓迫的陳跡,以是,就必定了這條門路的將來不會是平坦的,從某種角度上看,它既是前程,也是無路。因為,無數汗青和實際究竟證明,把族群題目政治化,甚而軌製化,就即是把族群題目耐久化,甚而敏感化,是以它不是處理族群題目的終究體例。更值得重視的是,也多少是令人擔憂的是,族群政治在馬來西亞,本來應當是獨立前夕的一種臨時性的政治安排,卻演變成了某種“社會左券”,是以具有了永久的意義和代價。這裡所說的“社會左券”,就是指以獨立憲法有關馬來人和其他族群的社會職位、權力和任務的原則規定,詳細包含:統治者的主權、馬來人的特權、馬來語被肯定為國語和官方說話、伊斯蘭教被肯定為國度宗教等,以及有關非馬來人權益(如百姓權)的一些呼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