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都市娛樂 - 馬來西亞的馬來人與華人及其關係研究 - 第四節 社會契約:馬來亞影響華巫關係的族群政策基調之確立

第四節 社會契約:馬來亞影響華巫關係的族群政策基調之確立[第4頁/共5頁]

4、伊斯蘭教為結合邦宗教在伊斯蘭教傳人東南亞之前,馬來人的信奉屬於原始或官方信奉範圍,驕傲剌加王國以後,馬來半島的馬來人慢慢皈依伊斯蘭教。按照馬來西亞結合邦憲法,所謂“馬來人”,其首要的前提就是信奉伊斯蘭教,其次是風俗講馬來語,並順從馬來人的民風風俗。(恰是為了在乎識形狀範疇裡建立馬來人的安排職位,以是,憲法亦規定伊斯蘭教為馬來西亞結合邦的宗教。(憲法第三條)

第二款:自“獨立日”後之十年期間,及過後直至國會另行規定為止,英文可在國會兩院、各州立法議會,以及其他統統官方用處上加以利用。

第二款:……最高元首必須以需求之體例履行本憲法及聯邦法律付與之職務,……確保在大眾辦事之職位(州之大眾辦事除外)、獎學金、助學金及結合邦當局賜與或供應之其他近似之教誨或練習特權或特彆設施方麵,為馬來人……儲存其以為公道比例之份額。並且,當聯邦法律規定需求任何準證或執照方可處置任何行業或貿易時,必須在該項法律及本條之規定下,在準證及執照方麵,儲存其以為公道比例之份額。

(二)關於“儲存大眾辦事中之恰當職位之公道比例”的(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三款:為確保能根據第(二)款給馬來人……儲存在大眾辦事職位、獎學金、助學金及其他教誨練習特權或特彆設施方麵之權力,最高元首可為該項目標而向根據第十篇所設之任何委員會、或賣力頒佈該項獎學金、助學金或賣力供應其他教誨或練習特權或特彆設施之任何構造收回需求之普通性通令,而各該委員會或構造必須順從該項通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