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遊戲競技 - 秦末逐鹿 - 尉繚子兵法

尉繚子兵法[第7頁/共12頁]

公子心曰:‘彗星何知,以彗鬥者,固倒而勝焉’。明日與齊戰,大破之。

夫什伍相結,高低相聯,無有不得之奸,無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況國人聚舍同食,烏能以乾令相私者哉!

將受命之日忘其家,張軍宿野忘其親,援(抱)[桴]而鼓忘其身。吳起臨戰,擺佈進劍。起曰:“將專主旗鼓爾,臨難決疑,揮兵指刃,此將事也。一劍之任,非將事也。”全軍成行,一舍而後成三舍,三舍之餘,如決川源。望敵在前,因其所長而用之。敵白者堊之,赤者赭之。

十4、伍製令

凡將,理官也,萬物之主也,不私於一人。夫能無(移)[私]於一人,故萬物至而製之,萬物至而命之。

不暴甲而勝者,主勝也。陳而勝者,將勝也。兵起,非能夠忿也。見勝則興,不見勝則止。患在百裡以內,不起一日之師;患在千裡以內,不起一月之師;患在四海以內,不起一歲之師。

十1、治本

軍中縱橫之道,百有二十步而立一府柱,量人與地,柱道相望,禁行清道。非將吏之符節,不得通行。采薪(之)[芻]牧者,皆成行伍;不成行伍者,不得通行。吏屬無節,士無伍者,橫門誅之。逾分乾地者,誅之。故內無乾令犯禁,則外無不獲之奸。

內卒出戍,令將吏授旗鼓戈甲。發日,後將吏及出縣封界者,以坐後戍法。兵戍邊一歲,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軍。父母老婆知之,與同罪;弗知,赦之。卒後將吏而至大將所一日,父母老婆儘同罪。卒逃歸至家一日,父母老婆弗捕執及不言,亦同罪。

地以是養民也,城以是守地也,戰以是守城也。故務耕者民不饑,務守者地不危,務戰者城不圍。三者,先王之本務[也]。本務[者],兵最急(本者)。故先王專於兵,有五焉:委積未幾則士不可,賞祿不厚則民不勸,軍人不選則眾不強,備用不便則力不壯,刑賞不中則眾不畏。務此五者,靜能守其所(固)[有],動能成其所欲。夫以居攻出,則居欲重,陣欲堅,發欲畢,(闕)[鬥]欲齊。

二十4、兵令下

兵有五致:為將忘家,逾垠忘親,指敵忘身,必死則生,急勝為下。百人被刃,陷行亂陳;千人被刃,擒敵殺將;萬人被刃,橫行天下。

兵法曰:“千人而成權,萬人而成武。”權先加人者,敵不力交;武先加人者,敵無威接。故兵貴先,勝於此,則勝彼矣;弗勝於此,則弗勝彼矣。

軍之短長,在國之名實。今名在官,而實在家,官不得實在,家不得其名。聚卒為軍,有空名而無實,外不敷以禦敵,內不敷以守國,此軍之以是不給,將之以是奪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