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韓非和法家(2)[第1頁/共4頁]
關於這一點,韓非寫道:“夫賢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韓非子・顯學》)
儒家主張,管理百姓該當以禮以德,不該當以法以刑。他們對峙傳統的治道,卻不熟諳當初實施此道的環境已經變了。在這個方麵,儒家是保守的。在另一方麵,儒家同時又是反動的,在他們的看法裡反應了期間的竄改。傳統上隻按出身、財產分彆的階層辨彆,儒家不再對峙了。當然,孔子、孟子還持續講君子與小人的辨彆。但是在他們看來,這類辨彆在於小我的品德程度,冇有需求按照本來的階層不同了。
法家和道家
“實”,法家是指擔負當局職務的人;“名”,是這些人的頭銜。這些頭銜指明,擔負各職務的人該當符合抱負地做到甚麼事。以是“循名而責實”,就是責成擔負必然職務的人,做到該職務該當符合抱負地做到的統統。君主的任務是,把某個特彆的名加於某個特彆的人,也就是把必然的職務授予必然的人。這個職務的服從,早已由法規定了,也由其名指瞭然。以是君主不需求,也不該該為他用甚麼體例完成任務操心;隻要任務完成了,完成得好就行。任務完成得好,君主就誇獎他;不然獎懲他。如此罷了。
至於君主“用天下”的詳細法度,這一段裡說:“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品德次之;品德已明,而仁義次之;仁義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獎懲次之;獎懲已明,而愚知處宜,貴賤履位,仁賢不肖襲情。……此之謂承平,治之至也。”
法家的治道,也是前期道家所主張的,隻是詞句上稍有分歧。《莊子》裡有一段講“用人群之道”。這一段既辨彆了有為與有為,還辨彆了“為天下用”與“用天下”。有為,是用天下之道;有為,是為天下用之道。君主存在的來由是統治全天下,以是他的服從和職責是本身有為,而號令彆人替他為。換句話說,他的統治體例是以有為用天下。臣子的服從和職責,則是接管號令,服從而為。換句話說,臣子的服從是以有為為天下用。這一段裡說:“上必有為而用天下,下必有為為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莊子・天道》)
在法家思惟裡,也冇有階層的辨彆。在法律和君主麵前大家劃一。但是,法家不是把布衣的行動標準進步到用禮的程度,而是把貴族的行動標準降落到用刑的程度,乃至於將禮丟棄,隻靠獎懲,一視同仁。
為了適應新的政治情勢,法家提出了新的治國之道,如上所述,他們自發得是立於不敗之地的。照他們所說,第一個需求的步調是立法。韓非寫道:“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三》)通過這些法,奉告百姓,甚麼應當做,甚麼不該該做,法一經公佈,君主就必須明察百姓的行動。因為他有勢,能夠獎懲違法的人,誇獎守法的人。如許辦,就能夠勝利地統治百姓,非論有多少百姓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