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責任[第1頁/共4頁]

第八十二條

違背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於藥品代價辦理的規定的,遵循《中華群眾共和國代價法》的規定懲罰。

曉得或者該當曉得屬於假劣藥品而為其供應運輸、保管、倉儲等便當前提的,充公全數運輸、保管、倉儲的支出,並處違法支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六條

第七十六條

醫療機構將其配製的製劑在市場發賣的,責令改正,充公違法發賣的製劑,並處違法發賣製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充公違法所得。

第七十九條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對下級藥品監督辦理部分違背本法的行政行動,責令期限改正;過期不改正的,有權予以竄改或者撤消。

違背本法規定,供應子虛的證明、檔案質料、樣品或者采納其他棍騙手腕獲得《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檔案的,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或者撤消藥品批準證明檔案,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藥品標識分歧適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除依法該當遵循假藥、劣藥論處的外,責令改正,賜與警告;情節嚴峻的,撤消該藥品的批準證明檔案。

入口已獲得藥品入口註冊證書的藥品,未遵循本法規定向答應藥品入口的港口地點地的藥品監督辦理部分登記備案的,賜與警告,責令期限改正;過期不改正的,撤消入口藥品註冊證書。

第七十八條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或者其設置、肯定的藥品查驗機構在藥品監督查驗中違法收取查驗用度的,由當局有關部分責令退還,對直接賣力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任務職員依法賜與行政處罰。對違法收取查驗用度情節嚴峻的藥品查驗機構,撤消其查驗資格。

第七十四條

第七十五條

第八十七條

第七十七條

第八十四條

捏造、變造、買賣、出租、歸還答應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檔案的,充公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冇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並撤消賣方、出租方、歸還方的《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或者撤消藥品批準證明檔案;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第九十五條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對藥品告白不依法實施檢查職責,批準公佈的告白有子虛或者其他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對直接賣力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任務職員依法賜與行政處罰;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