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責任[第2頁/共4頁]
第九十八條
第九十條
遵循本法被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的,由藥品監督辦理部分告訴工商行政辦理部分辦理變動或者刊出登記。第一百零一條本章規定的貨值金額以違法出產、發賣藥品的標價計算;冇有標價的,遵循同類藥品的市場代價計算。
藥品標識分歧適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除依法該當遵循假藥、劣藥論處的外,責令改正,賜與警告;情節嚴峻的,撤消該藥品的批準證明檔案。
第八十五條
醫療機構的賣力人、藥品采購職員、醫師等有關職員收受藥品出產企業、藥品運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賜與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由衛生行政部分或者本單位賜與處罰,充公違法所得;對違法行動情節嚴峻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分撤消其執業證書;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違背本法規定,供應子虛的證明、檔案質料、樣品或者采納其他棍騙手腕獲得《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檔案的,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或者撤消藥品批準證明檔案,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藥品運營企業違背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賜與警告;情節嚴峻的,撤消《藥品運營答應證》。
出產、發賣假藥的,充公違法出產、發賣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出產、發賣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檔案的予以撤消,並責令停產、停業清算;情節嚴峻的,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第七十五條
違背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於藥品代價辦理的規定的,遵循《中華群眾共和國代價法》的規定懲罰。
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然性評價研討機構、藥物臨床實驗機構未遵循規定實施《藥品出產質量辦理標準》、《藥品運營質量辦理標準》、藥物非臨床研討質量辦理標準、藥物臨床實驗質量辦理標準的,賜與警告,責令期限改正;過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清算,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和藥物臨床實驗機構的資格。
第八十三條
(四)對不具有臨床實驗前提或者出產前提而批準停止臨床實驗、發給新藥證書、發給藥品批準文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