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責任[第3頁/共4頁]
第七十四條
第一百條
曉得或者該當曉得屬於假劣藥品而為其供應運輸、保管、倉儲等便當前提的,充公全數運輸、保管、倉儲的支出,並處違法支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第九十一條
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然性評價研討機構、藥物臨床實驗機構未遵循規定實施《藥品出產質量辦理標準》、《藥品運營質量辦理標準》、藥物非臨床研討質量辦理標準、藥物臨床實驗質量辦理標準的,賜與警告,責令期限改正;過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清算,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和藥物臨床實驗機構的資格。
第九十六條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對下級藥品監督辦理部分違背本法的行政行動,責令期限改正;過期不改正的,有權予以竄改或者撤消。
對出產者專門用於出產假藥、劣藥的原輔質料、包裝質料、出產設備,予以充公。
捏造、變造、買賣、出租、歸還答應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檔案的,充公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冇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並撤消賣方、出租方、歸還方的《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或者撤消藥品批準證明檔案;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第八十七條
第七十七條
未獲得《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出產藥品、運營藥品的,依法予以打消,充公違法出產、發賣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出產、發賣的藥品(包含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第九十八條
出產、發賣劣藥的,充公違法出產、發賣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出產、發賣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責令停產、停業清算或者撤消藥品批準證明檔案、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第九十四條
第九十五條
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賜與、收受背工或者其他好處的,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賜與利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賣力人、藥品采購職員、醫師等有關職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由工商行政辦理部分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充公;情節嚴峻的,由工商行辦理部分撤消藥品出產企業、藥品運營企業的停業執照,並告訴藥品監督辦理部分,由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撤消其《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