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藥品管理[第3頁/共3頁]

第五十一條

(二)初次在中國發賣的藥品;

第四十條

前款所列藥品的查驗費項目和免費標準由國務院財務部分會同國務院代價主管部分覈定並公告。查驗費收繳體例由國務院財務部分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製定。

地區性官方慣用藥材的辦理體例,由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會同國務院中醫藥辦理部分製定。

第二十九條

(二)不說明或者變動出產批號的;

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對以下藥品在發賣前或者入口時,指定藥品查驗機構停止查驗;查驗分歧格的,不得發賣或者入口:

藥品出產企業在獲得藥品批準文號後,方可出產該藥品。

醫療單位臨床急需或者小我自用入口的少量藥品,遵循國度有關規定辦理入口手續。

(四)被淨化的;

藥品入口,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構造檢查,經檢查確認合適質量標準、安然有效的,方可批準入口,併發給入口藥品註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