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六章 行政與司法[第1頁/共4頁]
實在說到底,李愔建立的都察院和差人院,就是將行政權和司法權分離開來,與一州六曹當中的法曹構成一個完整的司法機構,而之以是讓陳宮和朱猛彆離擔負兩院的最高長官,也是為了與崔巍和陸青這些原班人馬構成管束。本來李愔還想建立法院的,不過厥後一想,台灣的才隻是一州之地,本來就有法曹,如果再設立一個法院的話,權力就有些重合了,以是隻是加強了一些法曹的職能,等今後地盤擴大了,再設立更高一級的司法機構也不遲。
而除了上麵的正式官員外,一個行政機構思要運轉起來,就需求彆的一個不是官員的官員,那就是吏,提及吏這類官府裡的事情職員,就不得不說一下封建王朝的行政體係,以大唐為例,最小的行政單位就是縣,縣裡設有縣令、縣丞、主簿和縣尉,加在一起也就四個有品級的官員,但是一個縣想要運轉,四小我必定不可,以是就要停止招募,此中一些文書、六房管事之類的人,就是所謂的吏了,職位相稱於後代的那種中初級公事員,衙門裡辦事的首要就是這些吏員。
行政地區分彆過以後,接下來就是律法的實施,這點底子冇有甚麼困難,大唐的律法就已經很不錯了,拿過來點竄一下就能用,關頭的則是官員的任命。和大唐一樣,台灣的最高行政長官仍然是刺史,不過現在這個刺史之位還冇有合適的人選,阿誰崔巍固然表示不錯,但在台灣這個處所卻冇甚麼資格,如果冒然汲引成刺史的話,恐怕會讓陸青部下的人不平,以是最後還是由李愔臨時兼任台灣刺史,然後任命崔巍為彆駕,李愔不在台灣的時候,就由他代理刺史之位。
所謂官,有品級者纔是官,從一品到最低等的九品為止,每一品又分為正與從兩級,而自四品以下,每一品又分為高低兩等,也就是說,大唐的官員一共有三十級,每一級與高低兩級都是不同極大,可謂是品級森嚴。不過李愔感受如許的分級軌製實在是太費事了,乾脆把那些正、從、上、劣等全都給去掉,隻剩下一品到九品這九個級彆。
流乞降登州固然都在李愔的統領下,但卻有一個較著的辨彆,那就是流求並不是大唐的國土,切當的說,這裡應當是李愔的私家領地,完完整全的屬於李愔。能夠說他想如何搞就如何搞,誰也管不了他,如此一來,李愔就不必再像登州那樣束手束腳,隻能在大唐體製內停止鼎新。
李愔一開端還真不曉得當代的官和吏另有這麼大的辨彆,直到在登州做刺史時,才漸漸的搞清楚此中的不同,當時他就想對這類征象停止鼎新,可惜登州畢竟是大唐的國土,他固然是皇子,但也仍然冇體例竄改這麼大一個國度的政體,以是隻得作罷,直到現在有了台灣這麼一個完整屬於本身的處所,他才終究能夠放開手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