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六[第1頁/共6頁]
門焉閨焉
本朝宗室袒免親女出嫁,如婿係白身人,得文解者為將仕郎,不然承節、承信郎,妻雖死,夫為官仍舊。按唐貞元中,故懷澤縣主婿檢校讚善大夫竇克紹狀言:“臣頃以國親,超授寵祿,及縣主薨逝,臣官遂停。臣陪位出身,未授檢校官,自有本官,伏祈宣付所司,許取前銜婺州司戶參軍隨例集結。”詔:“許赴集,仍委所司比類前任正員官依資注擬。自今已後,郡縣主婿除丁憂外,有曾任正員官停檢校官俸料後者,準此處罰。”乃知婿官不斷者,恩厚於唐世多矣。紹興中,高士轟尚偽福國長公主,至察看使。及公主事發誅死,猶得故官,可謂優渥。
唐德宗以建中、興元之亂,思太宗貞觀、明皇開元為不成跂及,故改年為貞元,各取一字以法象之。高宗建炎之元,欲法建隆而下字無所本。孝宗以來,始統統用貞元故事。隆興以建隆、紹興,乾道以乾德、至道。淳熙以淳化、雍熙,紹熙以紹興、淳熙,慶元以慶曆、元祐也。
中舍
王順伯藏昔賢墨帖最多,其一曰高子允諸公謁刺。凡十六人,時公美、徐振甫、餘中、龔深父、元耆寧、秦少遊、黃魯直、張文潛、晁無咎、司馬公休、李成季、葉致遠、黃道夫、廖明略、彭器資、陳祥道,皆元祐四年朝士,唯器資為中書舍人,餘皆館職。其刺字或書官職,或書郡裡,或稱姓名,或隻稱名,既手書之,又斥仆人之字,且有同舍、尊兄之目,風騷氣味,宛然可端拜,非若後之士大夫一付筆吏也。蔡忠惠公帖亦有其二:一曰,襄奉候子石兄起居,朔旦謹謁;一曰,襄彆洪州少卿學士。蓋又在前帖三十年之先也。
蹇氏父子
官製未改之前,初升朝官,有出身報酬太子中允,無出身報酬太子中舍,皆今通直郎也。近時士大夫或不能曉,乃稱中書舍人曰中舍,殊好笑雲。蘇子美在進奏院,會館職。有中舍者,欲預席。子美曰:“樂中既無箏、琶、篳、笛,坐上安有國、舍、虞、比。”國謂國子博士,舍謂中舍。虞謂虞部,比謂比部員外、郎中,皆任子官也。
神臂弓
蔡君謨書碑
楊涉父子
世人語音有以切腳而稱者,亦間見之於書史中,如以蓬為勃籠,槃為勃闌,鐸為突落,叵為不成,團為突欒,鉦為打發,頂為滴(寧頁)。角為矻落,蒲為勃盧,精為即零,螳為突郎。諸為之乎,旁為步廊,茨為蒺藜,圈為屈攣,錮為骨露。窠為窟駝是也。
編年用先代名
醫職冗濫
法律之書,其彆有四,敕、令、格、式是也。神宗聖訓曰:“禁於已然之謂敕;禁於已然之謂令;設於此以待彼之至,謂之格;設於此使彼效之,謂之式。”凡入笞杖徒流死,自例以下至斷獄十有二門,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自品官以下至斷獄三十五門,束縛製止者,皆為令;命官庶人之等,倍全分厘之給,有品級高低者,皆為格;表奏、帳籍、關牒、符檄之類,有體製模楷者,皆為式。元豐編敕用此,厥後雖數有修定,然大抵悉循用之。今假寧一門,實載於格,而公私文書行移,併名為式假,則非也。